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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合同债权质押要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质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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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市辖区]
[经营事务]
发表时间:2013-12-27 13:50:55

我现在急需要钱,没有其他的抵押物,想贷款,只有之前卖一批货还有30多万的货款没收回,是明年3月份到期,请问这笔确定发生的货款能贷到款吗?银行会不会放贷?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的,应符合以下要件: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要注意:出质人以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该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名称、数额,担保的范围等。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双方当事人还须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才设立。目前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应收账款出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使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以妥善保护质权人、出质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明确其公示方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途径。应收账款出质的公示方法一般有三种:一是书面合同的交付;二是书面合同加债权证书的交付;三是书面合同加登记。物权法采纳了第三种方法,主要是考虑到登记的公示效果最强,有利于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更能保护质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应收账款出质后对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即出质人不得随意转让应收账款。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防止出质人随意处置应收账款,保证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只有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应收账款。与前几条的规定的内容类似,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并不当然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尚未届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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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物权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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