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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因为该借款是在A入伙之前向他人所借,应该视为合伙人A的个人借款,应由个人偿还,合伙企业没有义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借款必须是以企业自身名义向外的借款,并且在新合伙人入伙时明确告知。另外,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要退伙必须符合法定事由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你所描述的情况看,该借款只能算作合伙人A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