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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6日,因麦大海和李海龙与我有经济纠纷,他们强行将我拉到面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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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arry_2
[上海市辖区]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7-27 14:54:38

2013年6月16日,因麦大海和李海龙与我有经济纠纷,他们强行将我拉到面包车上,非法拘禁到某洗浴中心,逼迫我写下5万元的欠条。第二天,麦大海和李海龙让我打电话回家,让家里人筹钱还债。后来,我趁麦某等人的不注意逃走了。我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左右手腕关节不同程度受损,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麦大海和李海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还赔偿我损失10000元。想问一下他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对方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一般公民实施即可构成;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故意伤害、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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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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