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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税务局工作24年,政府没有说法无故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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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济南市]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5-4-7 16:13:04

我父亲1980年至2004年5月1日在国家税务局担任助征员,在集市、乡镇小的营业场所收营业税,工作24年单位无故辞退,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其他政府补助,我该怎么为父亲讨个说法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父亲在政府担任助征员,已经有24年的,政府部门无故辞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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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4-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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