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份一个下雪天夜晚我家人骑电瓶车经过一个人(丫)字路口被一辆酒驾超速的机动车撞到,送往医院后当晚就去世了,这个路口没有摄像头,后来事故鉴定书出来判机动车全责,现在法院第二审刑事开庭,对方请了律师,我没有律师。
第一对方律师提出他的人撞击地点可能不在人行横道上,
第二说是我国有什么法非机动车有时候要让机动车先行。
第三说是他的人有过踩刹车,向左打方向盘
我的疑点:肇事者和车辆上的三个人都先后做过2次以上笔录,他们对撞击点笔录只是模糊写着路口,说是不知道哪里有人行横道,因为没有摄像头事故鉴定书是根据车子的遗落物品推测就在人行横道上撞的,现在问题来了肇事者为了逃避,律师引导肇事者说是撞击地点不对,需要到现场查看才能知道,人行横道只有那么几米长,他肯定只认偏离,
还有车主和其他在车人员肯定也会一致改口,
还有他的速度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开84码以上,就算踩刹车打方向盘,能看到非机动车也已经到身前了,这有用吗 ,法官还听这律师的建议了
最后说下肇事者,此人公堂上一副出来一次对不起的样子,而后面却骂我们SB。他家人也从没有主动说过对不起,反而看我们生气的时候说,你能怎样,要么把我打死啊,
肇事者为什么这不怕啊,连个丧葬费七说八说都还没有付清,就是 说我没钱,你能怎么样,最多做个1~2年牢就出来了,二十多岁的人不在乎这一两年
想想肇事者以前是做什么的就知道它是什么样的人了,做过城管临时工,专门赶一些不能按程序赶走的人,帮别人要账,敲竹杠类似的
如果我能有打死人的权利,我绝对不会打死它,而是扇的它妈都不认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