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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追加伤害我的人拘留吗?打人的人是不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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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钟绍亮
[福建莆田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8-28 10:21:36

因为油漆工在7层外墙干活我在二层,他的手机掉了,问我有没有捡到,我说没有,就这样他 在下班的路上聚集了6-7个在路上堵了我,然后就打了起来,打完后,我报警了,第二天警察就做笔录,做完笔录,警察只拘留了三个人其他的叫他们回家了后面我在法医那鉴定了重伤 我可以追加伤害我的人拘留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被鉴定为重伤,对方所有参与的人都应该追究责任。如果只是跟着一起去但没有动手打人的,可能只需要进行治安拘留或者不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组织者、积极参加者和导致你重伤伤害的首要分子,应该从重处罚。你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追究所有犯罪参加者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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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执业机构: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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