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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我先要卖肾被骗了300块钱的保证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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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南京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9-2 14:52:21

我先要卖肾被骗了300块钱的保证金怎么办?我想卖肾,说是一个肾3万,结果叫我先交三百块的保证金,钱交了之后就联系不上对方了。开始的时候叫我等,等找到买主急需要的时候就做手术摘肾,现在肾没卖掉反而被骗了300元,我可以报案吗?卖肾合法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第一,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你很可能不是该诈骗行为的第一个受害者,而只是众多被害人中的一人,可以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案。第二,卖肾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组织者应该按照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应注意:1、该罪属于简单罪状。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对于“出卖”应做广义理解。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2、“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应理解为“组织贩卖”。条文中规定行为人组织的行为是“出卖”人体器官,但是本文认为该罪名应当表述为“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不宜使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或者“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从字面上理解,“买卖”包含收买和出卖,是一种交易性、双向性的商业化行为,其与“贩卖”一词内涵一致。而“出卖”则仅仅是单方的卖出行为,两者差异较大。从目前器官犯罪的情况看,一是“黑中介”组织他人出卖自身的器官;二是行为人主要从事收购“黑中介”所获得的器官,然后再出卖给他人;三是行为人以收购人体器官为主要活动,其收购的对象包含以窃取、伤害、杀害等手段而得来的器官,意图从事出卖活动的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典型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后两种则主要表现为“贩卖”,而且后两种行为往往与前者有着密切的黑色交易联系。现实中,人体器官的黑市场往往是以一条黑色商业链的形式出现,有别于通常的组织犯罪。因此,对所有这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该罪的范畴。3、“人体器官”应做广义理解。不同国家对“人体器官”的认定不完全相同,医学中的“器官”概念与法学也存在一定差异。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由于器官移植是以牺牲一个个体利益的方式来拯救另一个个体,因此从伦理上来说,人体器官移植始终都是一种次优的选择。人们不应当对人体器官移植寄予过高的期望,不应该希望完全通过这一方式来解决人类的生命问题,而更应当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念。禁止人体器官买卖需要依赖法律、伦理以及行政调控等多方面的手段,而这些手段必须相互配合,共同在防范人体器官买卖犯罪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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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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