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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消费陷阱是怎么回事?这是正常经营业务还是传销组织?我弟弟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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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234234fgheb
[广西南宁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9-3 14:16:57

帮我解答一下我的问题可以吗 ,《一个月前,朋友叫我弟加入了一个网上购物折扣平台,交了23000,我弟也享受了购物的实惠,他说我弟还可以叫朋友也来加入,朋友加入后我弟可以拿相应的提成,还十分可观,利益的驱使下 我弟叫朋友来了解,他们了解完后也都加入了,我弟叫了三个人进来,这三个在一个月左右又发展到百十个人,我弟的总业绩达到一百多万!他拿回本金后又赚了20000,这时网突然被关闭了,后面很多人都被套进去了,损失大概百十万,当时我弟加入的时候也不知道它是一个骗局,他也是想让朋友加入后享受网上购物的打折,同时再介绍别人进来后也能拿到提成挣点钱,那个网站在南宁有个报单中心,他们的钱都交到开报单中心的人手里了,我弟后面的人不断的报单过程中网站说维护系统发不下来工资只进不出,又给出很多的加入优惠条件,吸引大家尽快加入,在优惠条件的吸引下很多人加入进来投了钱,突然网就被关消失了,开报单中心的人对他们说是系统维护,让他们等几天就好了,过了几天开报单中心的人就跑了, 现在我弟后面的人几乎都赔钱了,《请您根据我提供的依据做出一个初始判断供我参考 谢谢》,这个事件中我最关心的问题是我弟弟有什么责任或受到处罚吗。 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能是传销组织,如果你弟弟没有在该案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仅对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处罚,对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对组织传销罪的定罪标准作出了规定,以非法传销团队人员达七人或五万元的,一律以传销罪论处。轻者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上的罚款。传销定罪标准己经全国统一。凡十月十六日继续从事非法传销的,按新规定标准定罪判刑。此举表示国家对打击非法传销之决心。从今天起重拳打击非法传销的风暴己经开始,国定有关部门希望公民全力配合打传风暴行动,凡举报非法传销的,按罚没的最高可达30%奖励。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第三,主体要件。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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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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