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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殴打致死,殴打行为只是诱因,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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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济南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10-22 15:48:47

死者生前患有肝硬化、胃底食管静脉曲张,但从未出过血,2013年7月23日被他人殴打后,胃里大量出血,引起肝昏迷,于2013年8月5日死亡,医生说被打只是诱因,不是直接死亡原因,请问这样的案子,嫌疑人能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行为人很可能会被追求刑事责任。首先,虽然殴打行为仅仅为诱因,但也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所要说明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时,一定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仅仅局限于必然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二者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再者,要看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态,如果殴打者只是进行轻微殴打,那么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殴打者是想重伤或者杀害死者,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3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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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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