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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原告能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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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4-1-20 11:32:37

A告B赔偿损失,C为第三人,A能否也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第三人与共同被告不一样吗,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和依法查明的案件事实判决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民诉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被告,是当事人被告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被告因为共同诉讼的形式不同,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在于:1.争议的标的:(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诉讼地位不同:(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3.参诉方式不同:(1)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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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
执业机构: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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