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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公交车司机因为矛盾被人打了,公安一年多都破不了案,单位也不认定工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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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陕西西安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11-6 9:34:30

我在西安,我想咨询一下去年在我身上发生的一件事,我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去年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私家车发生了一点矛盾,被私家车叫了一帮人打了,后来两个派出所互相推脱,后来经过110最终的决定,被未央宫派出所接警,可是没过几天,派出所告诉我说他们没有视频资料,破不了这个案子,说让我说他们无能,可我给他们提供了车号,他们说他们没有权利,现在这个案子已经一年多了,没有找到行为人,没有追求打人的人的责任,单位也不给我算工伤,我现在花费了一千多,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请问我该怎么样维权?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如果你在上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被人打伤,构成工伤,单位不给你申请工伤的,你可以自己申请;其次,不是每个案件都可以侦破,有些案件因为缺乏证据成为积案。但是对于你的损失,公交公司有赔偿义务,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按工伤待遇给你支付相关费用,还可以同时收集证据向法院直接起诉私家车车主(从车牌号能查询到对方的身份信息),要求其赔偿你的相关损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我国法律不禁止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以上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即使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实体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应当以此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相应法律关系下应有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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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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