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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教师公寓占我们的口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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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西潞城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4-5-31 19:02:58

们是2006年教师公寓占我们的口粮地,当时他们口头协议是以租代征可是和我们签的协议是征用我们的土地,政府是以每亩五万元给我们的土地补偿款可是到了我们社区确实以每亩600元共计26年的口粮款,协议上签的是安置费一次付给15600元是26年。当时我们不满意在2008年他们有给我们办理的农转非手续和城镇低保,当时也是口头协议,让我们现有人口和新娶媳妇及新生儿都可以享受低保,可是到现在现有人口都保证不了何谈先去媳妇和新生儿了。还有就是他们已经12年的修路到现在给他们一次性补偿75600元了,理由是他们说是政府是租用的现在办理征地手续了。而我们的是到了2007年才办理的征地手续我们也没看到,我们该怎么办?我们的补偿款是按当时的50000元补偿就可以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教师公寓占了你们当地居民的口粮地的,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对于后续因补偿问题发生纠纷的,建议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保留书面材料证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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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土地管理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6-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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