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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适当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上一般表述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制度。这是一项刑法上的诉讼制度,其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有法定代理人在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社会组织、单位等相关人员到场,并记录在案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诉讼中必须有相关成年人在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础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推行“适当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可以确保讯问、审判活动中有肩负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成年人在场,可以有效地防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发生,同时,推行“适当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适当成年人”可以通过沟通,祛除未成年人的焦虑、害怕、迷茫的情绪,帮助其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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