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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收回使用权能否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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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123
[上海市辖区]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3-6-20 13:49:05

我们单位依法以划拨方式得取一块地的使用权并设立厂房。政府为市政工程扩建,决定收回这个地的使用权。问一下我们单位是否可以要求政府予以补偿?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们公司可以要求补偿。政府因为市政工程扩建而需要收回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土地的,政府应该对该土地上的你们的厂房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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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土地管理法》
执业机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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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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