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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把诈骗的钱拿去还其个人债务了,难道就不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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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上海宝山区]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4-11-13 10:39:00

我被人以工作为名诈骗了20万,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部分资金已被嫌疑人偿还其个人帐务,现在公安机关说其债权人为善意取得,不予退还,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袁媛律师
[广东广东省]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被犯罪嫌疑人诈骗钱财,其将诈骗所得还予债权人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追缴赃款并予以返还。犯罪所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应当追缴、退赃,返还受害人。我国《刑法》第60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高检、公安部、财政部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办案中,已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脏物,应酌情追缴,具体追缴办法应按该规定执行。如赃物已被用来抵债,这与用赃款还债的情况一样,对抵债之赃应无偿追缴,发还失主,对于案犯与债权人之间合法的债务关系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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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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