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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实施抢劫的,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建议聘请律师介入维护权利,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理论上把醉酒分为两类,即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精神病,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了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对于行为人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没有故意和过失,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生理性醉酒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醉酒,则要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1、尽管生理性醉酒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况且这种减弱完全是行为人有意识造成的,是一种原因性过错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罪过;2、生理性醉酒是可以控制的,行为人稍加努力完全可以杜绝这种醉酒行为的发生;3、醉酒是一种恶习,违背了社会公德。所以,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杨永即使事后辩称自己酒后根本就不知道其实施了抢劫行为,对于这种可以控制的醉酒导致的犯罪,不能减免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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