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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收迁户管理费还要签不得享受村民待遇的合同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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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南常德市]
[法律顾问]
发表时间:2014-10-16 10:29:53

我原是本村组的村民,结婚时户口迁到了女方(同乡镇,户口性质相同)。后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后我将户口迁回(住房在此)。迁户时迁入地村民都签字同意了。村里还要收3000元的迁户管理费,有收据。这合法吗?迁户时村里还要签不得享受村民待遇的合同,这又合理吗?

律师解答
潘帅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针对你的提问分别回答:1、你是因为离婚把户口从女方那里迁回本村,一般符合当地的迁入政策就可办理。办理户口只要交纳适当的手续费,村里是无权收取管理费的。2、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具有强迫性,合同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通过合同约束侵犯迁入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你询问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派出所户籍管理科),可以带着收据依法向县政府投诉。如有其它疑问,可来电咨询。《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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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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