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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子女出钱用婆婆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名额买下房屋如何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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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云南昆明市]
[私人律师]
发表时间:2013-11-14 10:06:46

婆婆有套部队的经济实用住房名额,婆婆没什么钱,所以资费都由我和老公出资,以后房子归我们。由于婆婆在老公很小的时候就和公公离婚、老公一直和奶奶生活!怎么能有个协议约定,我们出资完她回来后悔说房子不给我们了!保障下我们的权益。签订协议时要注意什么?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立协议约定房屋的真实所有权是你。你们只是借用了你婆婆的经济适用房名额,所有费用都由你们支付,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你婆婆的姓名,你婆婆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但房屋由你们全额出资,可以约定房屋归你们所有,等可以过户时再过户到你们名下。为更好保障你们的权利,应该与你婆婆订立协议,将所有权和过户问题约定明确,或者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进行公证。根据民法法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名义产权人为隐名代理。房屋的所有权归名义产权人所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仅存在合同债权。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要求名义产权人将房屋转交并办理过户,关键看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存在委托合同无效情形,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要求名义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规避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法律规定。如果仍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同权利,不仅违背了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初衷,而且还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与名义产权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应确认无效,实际出资人无权取得房屋,房屋产权应归名义产权人所有。但如果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是一般的商品房,那么就可以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为委托代理人所有,并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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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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