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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和被害人对立的称为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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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a1991qq
[安徽西市区]
[私人律师]
发表时间:2013-3-4 16:09:58

刑事案件中的称呼,请举例说明下,除了被害人这些还有其他的吗?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指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所谓当事人,是指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如在王某到周某家入室盗窃案件中,王某是犯罪嫌疑人,周某是受害人,在侮辱案等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就成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就成为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只是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对刑事当事人的不同称呼,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称作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为依法刑事国家职权的公共部门,不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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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事诉讼法》
执业机构: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3-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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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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