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对于第一种情况来看,甲知情,乙并不知情,甲授权乙代理购买名画的行为,本身就并非是善意的,乙是以甲的名义进行交易,此时的甲应当是交易主体,对于权利人来说,是第三人。对于甲不知情,乙知情,甲是可以善意取得该名画的。此时的甲是善意的,乙的知情并不能说明甲是恶意,乙只是甲的代理人,以甲的名义从事交易。在我国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欢迎到云法律网 在线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在线咨询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