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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下证据说法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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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4-8-4 10:32:55

1、从王经龙提供的证据上来说,王经龙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将100万元借款交付薛青的证据。因此,王经龙所持借据并不能作为债权凭证。 2、薛青和陈加山以及王经龙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庭下调解的录音资料所显示薛青说的话,是有特定背景的。当时薛青为处理好和济源市京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认为借谁的钱都要还的,加之其缺乏法律知识和意识,没有法律经验,在和陈加山和王经龙代理人的谈话中,受陈加山和王经龙代理人诱惑所讲,不能作为判决时使用的证据。 3、薛青在济源市京丰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中支取的钱,是济源市京丰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不为王经龙所有,不是王经龙的借款。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单单是借条或者欠条的证据力度确实不足以证明借款存在的事实,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相关事实的存在。对于你所说的三种情况来看,说法是站得住脚的,债权人应当提供更多的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事实,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建议聘请相关专业律师进行代理,搜集更多有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如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一方以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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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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