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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单是借条或者欠条的证据力度确实不足以证明借款存在的事实,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相关事实的存在。对于你所说的三种情况来看,说法是站得住脚的,债权人应当提供更多的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事实,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建议聘请相关专业律师进行代理,搜集更多有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如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一方以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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