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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九化债”中的债务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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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新乡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5-12-23 19:33:36

案情如下: 该小学位于甲村,在2003年被鉴定为D级危房,为了附近村的学生上学方便,校方联合附近甲、乙、丙、丁四村的支书多次商量,决定筹资建校。所以四村决定按人口比例来出资,原计划甲村12万元、乙村7万元、丙村6万元、丁村5万元。2004年开始与施工方签订合同进行施工,但是由于各村资金问题,甲村先出资,乙村支付了3.5万,丙丁两村却不肯出钱,经过乡党委多次协调,先由甲村为其他三村垫资11.5万,后丙村出资1万,丁村出资5000元, 2005竣工后仍欠施工方1.5万。此时三村按照合同欠工程款为:乙村3.5万、丙村5万、丁村4.5万,总共13万。 2008年县政府召开“普九化债”政策,会后甲村支书找到学校校长和会计(同时他还是乙村的支书)商议化债问题,为了避免麻烦,他提议将13万欠款全部定位欠施工方的钱往上报。期间,丙村多报了1万,丁村多报了5000元,使得原来的13万欠款变成了14万。经过各级领导的审核,将债务锁定并进行了公示。政府经两年时间将资金如数打入施工方的账户上。然后各村将学校欠的钱从施工方支出,剩余的为甲村所有。 现在有人到纪委告发甲村支书,纪委简单调查之后,将从化解资金12 6540元减去1.5万后,将剩余的11 1540元认定为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并将甲乙两村支书当主犯治罪。其他人无罪。 现在我想咨询律师的问题是:(1)既然是化债,为什么只将欠施工方的钱定义为债务,而村与学校的欠债却不是债务,纪委这样认定是否合理? (2)当时申请“普九化债”是校方、四村共同参与的,为什么治罪的时候只有甲乙两村的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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