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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不向债务人亲属主张债权,而是将担保人告上法院要求其清偿该“死账”,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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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4-8-30 9:35:07

签订借款合同后,也有担保人,但是担保人仅仅是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注明,愿意为借款人担保,借款人借款后不幸身亡,债主不向债务人亲属主张债权,而是将担保人告上法院要求其清偿该“死账”,其诉求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债务人在借款后死亡的,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当然,担保人可以要求以债务人个人财产先于进行还款,不足部分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有需要,可以来电详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参考资料:担保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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