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快速搜索
匹  配:   标题  模糊  全文

[法律在线咨询]

债权公证书上没有我的名字,还能再向法院起诉吗?

iamge/001.jpg
提问者:游客
[山东济南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5-4-20 8:45:17

王某(女)于2014年1月12、4月25、28、29日先后向我借款13.5万。至今无力偿还。据了解,王某在外债务颇多,因此,王某与其丈夫于2014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5月12日,法院判决离婚。在此期间,王某与其丈夫于2014年5月8日在法院作出了一份公证书,是王某其丈夫列了一个名单,里面是所有欠款人的钱,王某丈夫予以偿还。再有外债一律不予承担。但是所列名单之中没有我的名字。也就是说,王某隐瞒了我的债务。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王某及其丈夫。她丈夫应该承担王某的债务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借款给王某时,其夫妻双方并未离婚,且该笔款项的用途如系用于夫妻还债或者其他共同生活的,宜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你有权要求王某夫妇予以共同承担。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欢迎 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  律师咨询  

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4-18
回复最先回复解答的,系统奖励5分,答案被采纳,系统奖励10分!
参考资料:
验  证  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