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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家长会与儿子一起受伤,学校只赔偿儿子一半医药费用,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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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西临汾市]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4-5-9 15:37:09

本人于4月20号去参加儿子的家长会,骑车进学校门后,一处拐弯的地方有个坑,边上没有任何警示牌,导致我和儿子均受伤,学校称坑是修路工人刚刚挖好的,没有来得及放警示标志,只赔偿我儿子的一半医药费,称监护人也有责任,并且不承担我的损失,这样做对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与你儿子一起参加学校组织的家长会,在拐弯时候受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对于学校道路的安全隐患有消除的责任,应当在存在不安全因素地区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且提醒广大师生、职工、以及来访人员等,学校显然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因此,对于你的受伤,学校与施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你儿子的受伤,可以要求学校负全责,建议与校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应该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根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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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
执业机构: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5-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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