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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说法显然不合理。一是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即使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也不应高于受损财物的市场价格;二是你小孩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需要提供证据,如果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你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只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担全责。你可以先跟学校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让学校起诉。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当侵权责任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会产生民法上的替代责任,即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他人损害时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侵权时,由于其识别能力存在缺陷且通常又没有财产,所以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通常应该由对其存在监护义务或其他监督管理义务的主体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责任,即承担替代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所以学校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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