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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吴川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10-26 22:05:23

请问律师,我们现在准备买一幢房子连同房子的地皮,合同已经签了,合同表明过户的一切费用由我们承担,然后到地税局搞过户时被告知,三层的房子的第三层和第二层有另外的房主,房子的第一层和地皮则属于与我们签合同的乙方,而乙方在签合同前并未告知我们房子属于不同房东的这个情况,而他们双方在进行房子过户时候由于买卖产生个人所得税让我们承当。地税局说,房子如果是继承过来时候不存在这个所得税的问题,可由于存在买卖,所以三层房子和地皮都要计算所得税,而这个费用依照合同由我们承担,请问这个合理吗?我们事先并不知道,而且合同也并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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