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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我被电话骚扰和网上恶意散发隐私照片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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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南长沙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3-9-11 9:54:43

我的前女友申请了新的QQ和微博在上面发我的隐私照片,和侮辱我人格的话语,然后加我的朋友还用一种手机软件打我电话但是不会显示她号码,我该怎么做?可以起诉他们吗?这是不是犯罪?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报警或者起诉。你前女友在网络上发布你的隐私照片和对你进行侮辱,属于侵权行为,是违法的,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侮辱、诽谤罪,你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网络侵权关键是搜集证据,如果公安机关不对其处罚的,你可以进行证据保全。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网络侵犯名誉权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法院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查出此人。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起诉。4、被侵权人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起诉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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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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