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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眉山,附近一男的用qq骚扰我,发些污秽不堪的文字谩骂,我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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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四川眉山地区]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3-9-17 9:18:42

我在眉山,QQ附近的一男的骚扰我,发些污秽不堪的字体和谩骂,后来我就和他吵起来了,我后来警告过他,要他给我道歉,他不干,于是我就将他的照片和QQ号还有一些聊天记录张贴在网上呼吁我周边的网友如果看见此人请远离他,也怕他这种人在去QQ附近祸害其他女性,后来我在要求他道歉,他说他就耍耍嘴皮子。我知道他在那里上班,就给他领导打了电话,说要开除他,他领导打了电话给他,之后他是恶意报复我,就将我照片附加QQ发去了一些色情QQ群,导致很多人加我QQ找我一夜情,而且他还把图片发给我看,我也通过了一些加我的人问到了他是用另一个号码将我的QQ号码发去了一个群里,但那些人不愿意将群号码发给我,而且我已经报警了,警察打电话给他他也不接,而且说的是我这样的案子立不了案,我也想要寻求司法途径,关键是立不了案,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马冰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可以追究该男子的侵权责任。不过,这种案件取证比较困难,首先要证明确实是这名男子将你的QQ号在色情QQ群发散,给你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如在你的亲友中散播,或者在网络上对你进行侮辱诽谤,对你的精神造成了极大损害),否则,你的诉讼请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不会进行刑事立案。该男子无故对你骚扰,你向其单位投诉,属于合法维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有:(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二、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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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执业机构: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回复时间:20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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