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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居民区中建养猪场合法吗?该找谁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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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福建福州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3-9-24 10:55:47

目前农村许多村民将自家房前屋后的空地或将老房子改建为猪舍,形成规模不大不小的养猪场.猪待主人喂食时发出嗷嗷的吼叫,叫人产生一种惊恐的心理.整天猪栏里散发出的恶臭飘得很远.不少居民与猪圈隔墙,吼声\恶臭使得不得安生.门前的水沟流的是乌黑臭气熏天的猪尿猪粪水.这些不治,人民何谈健康?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这是扰民行为,侵犯了其他村民的权利,也违反了法律关于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可以向村委会反应,也可以向当地环保、卫生等政府部门投诉。《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确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不过,由于农村地区经济条件普遍落后,人们的权利意识整体缺乏,所以出现此类纠纷以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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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执业机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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