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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模仿A公司产品申请外观专利并获得授权,A公司可以起诉B公司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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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3-10-31 14:05:26

2008年国外某公司销售一产品已有1年,国内A公司2009年申请中国外观专利2010年公告,销售两年。2012年B公司模仿A公司产品,2013年申请外观专利并获得授权。国外公司可以不管。A公司可否起诉B公司侵权,将其专利无效。要求损毁相关加工制造工具?

律师解答
[安徽安庆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既然B公司已经被授予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从目前看B公司的权利是合法的,那对A公司自然也就不存在侵权了。要追究B公司的侵权责任首先需要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B公司的专利权无效,然后才能确认侵权事实,要求追究其侵权责任。如果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了,那么B公司的专利权显然是违法无效的,可以直接要求确认无效。如果A公司的产品并没有为国内外公众所知,要确认B公司专利无效,就只能从模仿的程度来申请,还需要经过鉴定,否则两个专利都有效,互相不侵权。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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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执业机构:安徽省文征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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