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电话:0571-8742 5686(09:00-17:00)
咨询时间:星期六至星期天
电话:159 9016 1236(09:00-17:00)
咨询QQ:1556280687
咨询时间:
09:00-17:00
曾经在网上发布过人肉搜索,该人是诈骗罪,最后被逮捕,最近该人出狱,让我将搜索他发的贴子删除,说要对我提起诉讼,请问我触犯了法律吗?我是否有义务删除?当时我发的都是事实,是我对对方诈骗过错的描述,没有歪曲事实。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最好删除。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不建议用人肉搜索的方式公布对方信息,因为你的行为不仅涉及犯罪分子,而且关系到其家人和亲友的声誉,如果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害,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即使你发布的是事实,也不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方面来认定。第一、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名誉侵权是建立在他人对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基础上,因此,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必须以侵权言论被第三人知悉为前提。网络发布的任何信息,即使仅在少数几个人中传播,也有被无数人看到的可能。所以,对于网上发布的侵权言论,其行为很容易认定是向第三人散布,至于点击数的多少,决定的只是侵权程度。对于受害人来说,侵权人在网上发布侵权言论,就表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而不用再提出侵权言论造成的其他损害事实。第二,行为人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侮辱、诽谤和宣扬隐私是三种常见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侮辱,是指在网络上用语言、文字、图画等方式,辱骂、嘲弄、丑化他人,贬损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诽谤,是指在网络上,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在网络上散布,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也是认定网络名誉侵权是否构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作为名誉侵权构成要件的损害后果主要是指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或者名誉减损,因此,应当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而不是与受害人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第四,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我国的现行民法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是基本归责原则。按照侵权责任理论,归责原则是责任构成侵权责任要件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