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该房屋是甲乙婚后购买,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是不合法的,但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丙已经善意取得该房屋。不过,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处分权的欠缺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能否取得房子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则丙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善意取得需要符合这五个要件: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办理了过户登记。第二,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虽然已经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但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仍属于效力未定,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取得处分权,则甲的无权处分得到补正,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丙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反之,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且乙拒绝追认或者甲不能取得处分权,则丙确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因甲欠缺处分权致使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丙因为甲的违约行为致使丙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欢迎再次到云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法律助手,法律文书,律师,《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