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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人的诊断治疗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可以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申请的,有关费用由你负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常见的不合理医疗费用有: (1)非外伤用药,损伤后伤病共治。(2)不合理使用杭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3)营养支持性用药,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性药物;(4)轻度损伤后长时间治疗; (5)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6)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如一根内固定髓内针,国产的才二、三千元,而进口的则达万元以上;(7)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8)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使不合理开支扩大;(9)搭车开药、冒名顶替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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