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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场交通造事受害者家属,我婆婆于2015年8月驾驶电动车在102线拐弯后向北逆向行驶19米与一辆无证驾驶,无年检,酒驾,摩托车相撞,当时责任鉴定没有下来,责任划分鉴定书于2015年11月份交与我家婆婆,我婆婆负主要责任,划分责任时电动车被划为机动车责任,是否合理,责任鉴定下发后,上面没有对方酒驾记录,问交警,交警说出交通造事现场时,当事人没提出验酒驾,这种说法是否合理,我们要是不同意交警的责任划分,应该怎么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