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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交通事故后,对方保险公司只赔偿一个半月工资,是否合理,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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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青岛市]
[交通保险]
发表时间:2014-9-29 11:00:03

我妻子下班途中被一辆停在路边的车突然敞开的门子撞到,导致一根肋骨骨折,头部有外伤。交警定为机动车负全责。经过医院伤情检查鉴定工伤时间为4个月。但是对方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的时间仅仅一个半月。请问是否合理?医院的伤情鉴定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依据到法院起诉?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起诉车主还是保险公司?还是两者都起诉?

律师解答
[贵州遵义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妻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的,依据你的情况来看,属于工伤,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但是,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可以一方面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方面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获得赔偿,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各地执行不太一样,目前北京的政策是不能拿双份的,工伤实行补差的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你们可以在要求交通事故赔偿的时候,同时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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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道路交通安全法
执业机构: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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