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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偷窃车上物品以致驾驶员分神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保险公司要赔偿路人的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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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重庆永川市]
[交通保险]
发表时间:2014-10-30 21:30:57

1. 案情介绍 某市轮胎厂为其解放轻型货车投保了车损险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三个座位各2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2007年9月3日至2008年9月2日。 2008年8月17日,张某驾驶该货车行驶到一处盘山道的弯路时,路人黄某看到车速放缓,便扒上车偷盗车上所载轮胎,张某从后视镜发现黄某后,一时分神,将货车驶入反道,与对面驶来的丰田轿车迎面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张某重伤致残,黄某死亡,丰田轿车驾驶员刘某重伤的后果。经过交警现场查勘,认定张某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市轮胎厂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下:货车损失13 000元、货车驾驶员张某医药费和伤残补偿费54 000元、丰田轿车损失23 600元、丰田车驾驶员刘某医药费28 000元、黄某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15万元,共计268 600元。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两车损失和车上人员损失84 600元,其中对货车驾驶员张某赔付20 000元,对黄某家属不予赔偿。 由于索赔金额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协商未果,某市轮胎厂和黄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律师解答
[浙江浙江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黄某的死亡赔偿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索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负全部责任,黄某的家属可以找张某索要赔偿或者可由其所在的单位轮胎厂支付赔偿。如有需要,可来电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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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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