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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学校副校长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但是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就是违法行为。《物权法》规定:手机是学生的合法动产,学生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同时《物权法》规定: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另外: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你自己也违反了学校的纪律守则,也应当受纪律处分。法律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学校是没有权利去没收手机的,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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