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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宾馆被说成容留卖淫,还要罚款3万元,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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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行政处罚]
发表时间:2014-3-28 10:07:38

我是开宾馆的,有足疗小姐和客人在我家开房,他们都有身份证,治安大队把我门踹坏把人都带走了还要罚我3万元合理吗,吓唬我给我带个大帽子说我容留卖淫女,我说来开房的那个脸上也没说我是卖淫女呀太黑暗了,我开的就是宾馆我认为人家有身份证我就得让住,至于卖不卖淫和我宾馆无关,在说了现在的宾馆有几个是天天两口子住的呀,我现在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你不是明知对方是卖淫而提供场所,则不构成容留卖淫罪。经营宾馆只要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就是合法的,对于住店客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身份证登记,你没有逐一审查消费者身份关系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处罚你。当然,如果你明知别人是卖淫嫖娼,则有义务不为其提供场所,否则涉嫌容留卖淫,公安机关可以对你做出行政处罚。对处罚结果不服,你可以对治安大队的罚款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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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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