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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让修围墙,我们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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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新疆乌鲁木齐市]
[行政诉讼]
发表时间:2014-6-15 14:58:36

2011年我妻子在新疆昌吉市租了7亩荒地办了一个免烧砖厂,我们在这块地上建了6间工房(约200平),安装了变压器,打了水井,平整场地一共化了40几万,经过两年的经营情况不太好,今年准备不搞砖厂了,想转型,需要修围墙,但这时当地不让修围墙,我们应该怎么力。一年的贷款利息、场地租金、看守人员工资就要5万多,我们的压力很大。请求您的帮助。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想修筑围墙的,建议向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请求批准建设,如其拒绝批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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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物权法
执业机构: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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