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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来看,你自己是无法办理改名字手续的,因为你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要征得父母同意后,才能依法申请变更姓名。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法律对不同情况的更改姓名有不同规定:(一)未满7周岁的儿童要求变更姓名的,应予以变更。内勤民警凭其父母的申请报告当场给予办理,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和姓名。公民要求变更姓名中电脑无法录入的疑难偏僻字,可予以变更。内勤民警可根据申请人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核查字典和电脑录入情况后给予办理,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和姓名。(二)公民要求变更姓氏,未满18周岁的,应由父母协商一致,并写好协议书,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年满18周岁的,由本人决定。变更姓氏必须有确实充分的变更理由,并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审批后方可变更。对少数民族成分姓氏变更的申请,更要慎重对待,从严掌握。(三)在校生要求变更姓名的,如果学籍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不相符的,可参照学籍姓名,办理户籍姓名的变更手续(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派出所责任区(社区)民警可凭父母或本人的申请报告、学籍卡复印件(必须得到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的确认和盖章,并且是目前所在级别的学籍卡)、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予以受理,经审查属实签署意见后到户籍室办理变更登记;学籍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相符的,必须有充分的姓名变更理由,并征得所在学校及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受理。(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劳(少)教、妇教人员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以及受过治安拘留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如果受上述处罚的姓名与“常表”姓名不相符,而实际用名是受处罚的姓名,可变更“常表”的姓名;反之,应在“常表”增加别名;如果“常表”姓名与受处罚的姓名不相符,而当事人没有申请变更的,派出所应通知当事人办理姓名变更或增加别名手续(如当事人拒不办理的,派出所也要根据有关材料和程序予以增加别名),使“常表”姓名与受上述处罚的姓名相一致,便于日后查考。需注意:父母离婚后,可以协议变更子女姓氏,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变更;对一方向公安机要求子女姓名变更的,另一方要求恢复原姓名,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子女的姓名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可单方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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