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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固然在打印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但是在签字之前,公司负责人对合同应当仔细阅读,才能签字认定。该合同引起的损失,不应当全部由你承担,签字负责人也应当承担。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情况。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从司法实践中的实体处理来看,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劳动法》第102条仅规定劳动者应在不当解除合同和违反保密约定的两种情况下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动合同法》第90条仍延续《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仅增加劳动者违反禁业限制的情况下也应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就违约责任而言,除有合同明确约定外,没有对约定合理性及单位是否已尽选任、监管等义务之考量;就侵权责任而言,因劳动者履行职务乃单位意志之体现,因而属于经营风险,一般并不成立侵权。仅在不当履行职务或超越职权行事时,因行为中掺入了个人意志,方有侵权之可能。而职务行为仅概括规定一定的行事范围,在一般过失情况下,动则得咎,不利于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亦不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个人在履行职务期间对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应符合以下的构成要件:一是个人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二是该行为造成了单位的损失;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至于赔偿数额,无论从报偿责任原理,自己责任或过失相抵原则,亦或平衡二者利益差异和社会价值观念,都应当对劳动者违约或赔偿责任数额作出限制。具体的赔偿数额,可综合考虑损失的大小、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选任和监管上的过失、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获取的劳动报酬数额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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