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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司章程时要注意什么问题?员工手册什么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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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公司运作]
发表时间:2013-10-14 11:08:38

公司章程是不是可以随便写,还是有什么限制,哪些条款是无效的,除了股东大会要通过外,需不需要员工同意?员工手册中对员工的管理严格一点应该没有违反法律吧?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企业法务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时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只要不与《公司法》和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全体员工同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公司章程载明事项发生更改时,公司应当前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公司章程为规定的事项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问题是:1、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解散事由。《公司法》第十二 条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授权给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因此,在设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时,除了注意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外,其他经营范围只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并经过依法登记即可。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规定为: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 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限额。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为了降低公司经营的风险,公司章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外投资或担保的限额问题。3、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这就需要我们在拟定公司章程时,必须对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做出具体规定,比如规定为每年召开一次或几次,或者在每年的若干个具体日期定期召开等。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设董事会,其成员应当为三至十三人。但是,对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确定,还是由董事会确定,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选举产生,公司法并没有做出任何强制性或指引性的规定,而是将其完全授权给了公司章程予以规定。5、执行董事的职权。《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因此,虽然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完全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但从该法条的规定上说,笔者认为,在公司章程中设定执行董事的职权时,可以参照公司法关于董事会和公司经理的职权予以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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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公司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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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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