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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东被羁押(目前不足2个月,尚处在侦查阶段,包括律师均无法见到其本人),占股约20%。在此情况下公司召开股东会进行属于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金的事项投票,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需要三分之二的股权同意,如何计算所谓三分之二的股权?1. 算该股东因无法参加会议,算弃权,此时仍需要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赞成;2. 该股东必须投票,否则任何股东会决议不合法。羁押期间,可否通过正式渠道(例如检察院)向其递送股东会决议,并让其投票?3. 忽略该股东,按剩余股东的三分之二赞成即可?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企业法务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该股东不参加股东会会议,不影响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但应该通知到他本人(现在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一般案件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该股东可以委托其他股东代其参加投票。如果该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表决权的,视为该股东不同意,仍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剩余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