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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了奖励我作为营销人员一年来对公司所做的贡献,年末特奖励我欧洲豪华7日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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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arry_2
[辽宁沈阳市]
[公司管理与税务]
发表时间:2013-7-5 14:26:03

公司为了奖励我作为营销人员一年来对公司所做的贡献,年末特奖励我欧洲豪华7日游。问一下我的奖励是否需要纳税?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属于应该纳税范围。你所享受的欧洲旅游的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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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机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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