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调整女职工的岗位,尤其不能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果您的单位是为了刁难您,有意将您调到级别比较低或者没有实际工作内容的岗位,希望以此迫使您自动辞职,那么单位的该行为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在双方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然单位不能随便调整员工的岗位,更不能随意调整女职工的岗位,但在上海市的司法实践中,现阶段的做法是认可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不能降低工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造成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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