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双方不能继续生活的,可以选择离婚。对于你们之间的财产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根据你的问题,嫁妆估计很难主张返还,孩子抚养费是否能一次性支付,需要男方同意,另不管如何,其仍然是孩子生父,不让孩子见他父亲,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一)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上面确定。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诉讼请求。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已经有约定,如一方违约少付抚养费费,对该行为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对方依约定支付抚养费。第二,证明责任。父母一方要求减少或者中止给付孩子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司法实践中,父母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式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所以,如果诉讼解决,您前夫需要证明其现在的经济能力使其无法履行原约定。第三,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可以请求一次性支付,但是法院需要考虑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态度,如果对方不接受,法院判令对方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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