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男X 年X月X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XX;地址;XX电话:XX
被告: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玉溪市玉湖路26号磊山大厦三楼
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
一、房产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办理房产证的预交款X元以及2013年1月X日至2015年8月X日期间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X元。
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房产纠纷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1年X月X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向被告购买位于汇海佳苑小区X幢X单元XX号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2011年X月X日取得正式购房发票(发票原件在汇海佳苑开发商手里)。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月X日接房,按照合同补充协议,向被告缴纳了代办房产证所需的房屋维修基金和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各项税费共计X元,其中含配套设施费X元。因而要求被告应向原告偿还X元以及利息X元共计XX元。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至今未履行。此将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利,并直接影响到原告房产证的办理进度。
若被告不能提供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必要的证明文件,致使房产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呈
玉溪红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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