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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前妻是农业户口、侗族,2015年1月1日生育二胎,前妻意外怀孕得5个月后到医院检查准备采取补救措施,查出子宫内有肌瘤,前妻不愿引产后我就主动向单位领导、县计生局、县纪委汇报此事,要求先辞职,但没批准,动员前妻引产又没用,没法我只好于2014年11月与她离婚,二胎出生后,我就主动上报,最后还是被“双开”,请问,像我这种事先主动汇报、事后也不隐瞒的行为能不能从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