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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5-29 17:24:35>跟律师谈谈<

 一、结婚的条件

  1.积极条件:

  (1)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制度: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形式条件:

  (1)登记机关:2003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 2 条第 1 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持有证件包括(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不是强制程序。

 

 二、无效的婚姻

   1.无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

   1、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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