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的条件
1.积极条件:
(1)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制度: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形式条件:
(1)登记机关:2003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 2 条第 1 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持有证件包括(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不是强制程序。
二、无效的婚姻
1.无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
1、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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